2011年台灣專利法修正關於發明專利部分
整理╱北美智權 專利研發部副理 邱英武
http://tw.naipo.com/…/web_tw/Knowledge_Center/Laws/TW-16.htm
此次修法,修正重點,共12項
增訂因申請人己意在刊物發表者亦可主張優惠期。
增訂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,或未按時繳納專利證書費或年費致失權者,准其申請回復權利之機制。
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。
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,及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。
增修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,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、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研究試驗行為、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等。
修正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規定。
修正強制授權事由、程序及同時核定補償金之規定。
增訂為協助解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公共衛生問題,得申請強制授權製造藥品並出口至需求國。
修正專利舉發制度,如廢除依職權審查、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、舉發案及更正案之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等。